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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湖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


学术发〔2015〕1号


湖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治校的水平,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确保校学术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协同运行,特制定湖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章委员会及秘书处的组成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专门委员会的相应职责与议事范围,学术评价委员会人数为30人左右;教育教学委员会人数为20人左右;学术道德与监督委员会人数为10人左右。各专门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单数。除学术道德与监督委员会外,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只在一个专门委员会中担任委员。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来自同一个一级学科的委员一般不超过2人;来自同一个学院(含相关独立编制的教学科研单位)的委员一般不超过3人。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组成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产生。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151amjs澳金沙门(中国)NO1。秘书处成员单位包括151amjs澳金沙门(中国)NO1、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对外联络处。秘书处主任由151amjs澳金沙门(中国)NO1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秘书处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议事范围与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涉及到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或重大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下列事务,一般应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一)审议与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审定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审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规程。

(二)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学院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学科资源配置和使用方案。

(四)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重大学术发展计划和基金。

(五)专门委员会提交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六)主任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或决定的其他学术性事务。

(七)主任委员会或学校认为需要复议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决定的其他学术性事项。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并应及时通过秘书处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当专门委员会会议就某一事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将有关建议或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决定。

第九条  属于下列学术事务的,可召开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会议。

(一)审定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

(二)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标准与办法;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学术性荣誉称号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置的科学研究项目;对外推荐科学研究项目。

(五)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或决定的其他学术性事务。

(六)主任委员会或学校认为需要复议的学术性事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决定的其他学术性事项。

第十条  属于下列学术事务的,可召开教育教学专门委员会会议。

(一)审定人才培养质量及教学成果的评价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招生的学业标准。

(三)审议学校教学研究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研究成果奖。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置的教学研究项目;对外推荐教学研究项目。

(五)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或决定的其他学术性事务。

(六)主任委员会或学校认为应进行复议的学术性事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决定或审议的其他学术性事项。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学术事务的,可召开学术道德与监督委员会会议。

(一)审议学校有关规范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或决定的其他学术性事务。

(三)主任委员会或学校认为应进行复议的学术性事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决定或审议的其他学术性事项。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主任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根据具体学术事务的全局性或重要性程度,决定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决定是否邀请及邀请哪些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提议会议表决方式和决策原则;提议临时增加议题;提议进行通信表决。

(四)对于上级主管或有关部门下达的一般性、非竞争性或竞争范围有限的教学、科学研究、人才计划等学术性事务,可酌情处理。

(五)对于具体的非全局性学术性事务或当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明确要求时,决定组成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或评议评审;决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组成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学术事务独立开展调查、研究、评议等工作,为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秘书处收到的申诉和异议,可请求召开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或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就某一学术事务进行复议。

(八)主任委员可以不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但可以视情况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与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通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主任委员会决定或商定的事项;执行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或意见。

(二)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工作;处理一般性学术事务的程序性工作

(三)及时将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的议题通知与会委员。

(四)当主任委员会决定召开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会议时,提出委员会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所占比例,报主任委员会审定。

(五)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的相关会务工作;记录委员出席相关会议的情况。

(六)及时向校务会议报告校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结论。

(七)及时向主任委员会或校务会议报告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建议。

(八)负责有关文件或决定、纪要等的起草、公示、公布、印发。

负责会议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负责受理对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所做决定或意见提出的申诉和异议,并及时向主任委员会或校务会议报告。

(十)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就学术事务提出的咨询或质询。

(十一)负责草拟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十二)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通过会议履行职责,并通过会议表决形式做出决策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及其委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与学术平等,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到会人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时才能举行。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应有超过半数应到委员的表决同意才能形成决策;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才能形成决策。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表决。会议所议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涉及保密内容的,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决策的具体细节或委员的具体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会议的一般流程为:

(一)提交议题单位向秘书处递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申请表。

(二)秘书处向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会报告会议申请。

(三)主任委员会同意召开相关会议后,提交议题单位协助秘书处做好会议资料等会务准备工作,并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与会委员。

(四)会议主持人主持召开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提议,通过会议表决方式和原则;形成会议决策决定或意见建议。

(五)提交议题单位协助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公示、公布或决定。

(六)秘书处及时向校务会议报告校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结论。

(七)秘书处及时向主任委员会或校务会议报告专门委员会、推荐(评议评审)委员会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结论

(八)秘书处公示、公布有关会议纪要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结论

提交议题单位协助秘书处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或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可对本规程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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